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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下班遇车祸不是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属于工伤典型案
2016年9月1日  上海劳动律师
许健林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说。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人社部门以及法院依然执行老的法律法规,在职工工伤认定时设置障碍。湘潭县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县人社局作出此次认定有据可依。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3)193号《关于工伤认定中适用法律条文的复函》第三条第二项指导意见明文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因工伤亡。”该负责人还表示,县人社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如果对193文件法律效力有疑义,可以依法依程序提出申诉。对此,许健林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为上位法;而《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3)193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为下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8月11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湘潭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为省人社厅湘人社函(2013)193号《关于工伤认定中适用法律条文的复函》第三条第二项指导意见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相冲突,从而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故该复函第三条第二项指导意见不合法。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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