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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宜太狭隘
2016年9月30日  上海劳动律师
工伤认定不宜太狭隘





该案宣判后,审判长张义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等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张义认为,工伤认定时,应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范围、职工工作性质、报酬方式等方面出发,结合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综合考虑,理解上不能太狭隘,否则不利于伤亡职工的权益保护。
  工作时间,应为职工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括职工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只要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都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除非职工明知故犯用人单位特别规定的工作规程。
  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工作区域,不能局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
  工作原因,应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相关的原因,不能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
  此案中,职工的工作范围是某一路段。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联系工作时间、原因两个因素并结合伤亡人员的主观心理态度进行综合考虑:如果伤亡人员系在工作时间内从事本职工作,主观上也没有故意超出工作范围,则理应认定为符合工伤认定基本要素。
  基于此,法院认为,环保公司聘用唐某负责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并在从事本职工作。虽然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点,但仍属唐某的工作场所,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唐某在交通事故中虽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属过失行为,非主观故意,不属于蓄意违章,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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