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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与程序
2016年10月15日  上海劳动律师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与程序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应自招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5、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4、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三)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四)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全省《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半年报在每年的7月10前,年报在次年1月10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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