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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系劳务关系
2017年5月13日  上海劳动律师
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系劳务关系 案例:老李2009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3月,老李应聘某公司财务副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协议。2011年4月,老李与公司总经理因工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再加上老李部下员工工作失误,老李监管不力,公司决定解聘老李。老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答应其要求,老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老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后,已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赣州劳动工伤律师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老李与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依据双方的聘用协议来解决,聘用协议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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