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正在办公室工作的林先生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卢经理给他发来的一份通知:“公司同意你的辞职申请,请尽快来办手续。”这个通知让他觉得有些没头没脑:“啥辞职公司不会发错人了吧”
他仔细想了想,才回忆起来,一年前,自己的确给公司写过一份辞职申请。当时他与自己的上级意见不合,愤而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当时公司并未批复。当林先生的怒气逐渐平息后,也就恢复了正常工作,而公司也再未提及对他的辞职申请如何处理。一年来,他渐渐淡忘了当初曾辞职的事。可是公司这时候批复他的辞职申请,让他很是不解。他来到人力资源部,向人力资源部卢经理解释自己现在并无意离职。但卢经理告诉他,他必须走人,公司已经找好了接替他岗位的候选人:“而且,是你当初自己提出辞职,公司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林先生反复据理力争,但仍然无法改变公司的态度。莫名其妙被炒,连补偿都没有,让他无法接受。于是,不久之后,他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代表公司出庭的卢经理提交了林先生一年前的辞职申请,主张他是主动辞职的,公司不过是依法批复同意。但让林先生高兴的是,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仲裁员认为,一年前林先生虽主动提出辞职,最终却继续上班,公司也并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应视为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一年后公司提出要林先生离职,已属于公司方开启了新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此时双方即使协商一致解除,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却在拒绝协商,也拒绝支付补偿的情形下解雇林先生,已构成违法解雇,理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