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何某正式到某机械厂上班,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在该机械厂做会计工作。2004年1月13日,何某冒雨去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对厂方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何某大打出手。何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随后,何某的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问: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何某与该机械厂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是该公司的一名会计。在履行向职工发放奖金的职责时,被人打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何某的所在单位和何某本人及家属均有权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何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