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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请假孕检被拒 自行离岗不能视为旷工
2017年6月27日  上海劳动律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由于公司效益好而人手不足,致使我虽怀孕在身,也一直无法享受产假。一个月前,因我根据医嘱,确实需要做唐氏筛查等孕检,而公司面对我的请假却拒绝批准,我无奈之下只好5次自行离去。

  近日,我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说已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未经批准,擅自离岗5次均属旷工。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茜楠

  李茜楠: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累计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离岗情形,公司便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是要看你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旷工。

  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或离岗的行为。即构成旷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二是无正当理由。

  尽管本案确实存在“请假未获批准”之情形,即与第一点吻合,但你却并非属于“无正当理由”。因为:一方面,享受产假是你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你怀孕后一直未能享受到产假,你旷工虽有5次,共计5天,但你自行离岗时依旧没有违反“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对于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任何用人单位具有不折不扣、无条件予以批准的法定义务。公司面对你请假孕检的正当要求,为一己之私拒绝批准,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依据你的月工资标准,向你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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