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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述《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7年9月28日  上海劳动律师
1.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所有女职工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财贸、文教卫生、农场等企业(包括在本市辖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企业及个体联办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2.关于对女职工安全和健康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范围问题

"对女性安全和健康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除规定已指明者外,系指,专职从事大件造型、海详捕捞、土方作业、绑扎脚手架、悬吊涂装及常年在380c以上的高温作业的工种。现有女职工从事此类作业的,应给予调整。

3.关于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有毒作业的范围问题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具体系指: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的生产和使用工种;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种;金属汞、氧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种;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种;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种;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所有放射性作业。

4.关于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毒物质作业的问题

"有毒物质的作业",系指女职工在生产中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反应副产物等形式存在的毒害物质,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危害女职工的神经、血液系统,重要脏器和下一代健康的作业。如从事锰、铬、铍、砷、磷等及其他合物,以及甲苯、苯酚、苯的硝基、氨基化合物等有毒作业。

5.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

"低温作业",系指经常在50c以下的低温场所工作的作业。"冷水作业"系指需下肢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从事这些作业后,能引起痛经、月经失调等症状,影响她们的健康,因此,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野外作业"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流动作业,因这些作业现场一般缺乏必要的生活设施,给经期女职工生活带来不便,故给予公假一天。此外,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其他照顾。

6.关于女职工的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问题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应按28周计算。"产前假两个半月",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不含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产假的十五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假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酌情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假期。生活费标准仍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有哺乳婴幼儿的女职工请长假第二年假期的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86)资创字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7.关于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问题

对于未到法定年龄怀孕、生育以及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生活待遇均按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取自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87)24号,1987年3月25日)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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