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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援:《就业促进法》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
2017年11月1日  上海劳动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0日(星期四)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关于《就业促进法》的问题。第一,当前社会上各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有关于身高、相貌、性别、户籍等等,但是为什么就业促进法没有对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做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这部法对于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会起到什么作用?第二,这部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我们收到过一些青年求职者反映,提到现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多、过滥,阻碍了就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对这一现象,您怎么看?《就业促进法》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谢谢!

    [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你提的问题都是很大的问题,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今年的3月25日至4月25日一个月的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我想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提到青年就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政策规定加以解决。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我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新华网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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