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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索要加班费是权利意识的觉醒
2017年12月26日  上海劳动律师

  “保姆和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这边是保姆提出希望能带薪休假,那边是若不休假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据10月7日《现代快报》)

  对于保姆索要节日加班费,并主张要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着实令人为之振奋,不由得对之刮目相看。现在连保姆也懂得索要加班费和休假权,说明社会法制环境毕竟是有所改善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大大进步,愈发重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然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却称“保姆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能协商解决。这就让人费解了,难道保姆的工作付出就不是劳动吗劳方与资方不管是签订用工协议还是雇佣协议,只是形式上的差异,改变不了劳动的本质特征。所谓“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的说辞,只是一个概念上的替换罢了,并不能篡改保姆的劳动付出的事实。

  既然保姆是通过合法劳动付出,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就证明其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相应地,也就应当享受节日加班费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目前《劳动法》所覆盖的范围,本身就是有限群体,并没有将全体劳动者纳入,这乃是法律的遗漏和缺憾,需要在未来予以修改。但是,不能因为《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是需要通过争取而获得的。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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