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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
2018年3月7日  上海劳动律师
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

1、 为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劳务性企业,实现再就业。

2、 劳务性企业是指各区(市)、各行业、企业、各社会团体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劳务输出、社区服务、车辆看管,卫生清洁等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性的企业。

3、 劳务性企业是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要办成由下岗职工参股的股份合作或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可将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作为参股资金。

4、 申办、认定劳务性企业程序

(1) 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人登记,申领营业执照,非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公司制为10万元。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2) 按隶属关系申请劳务性企业认定。其中,市属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内四区属企业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五市三区属企业,由区(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申请认定应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

(3) 市劳动保障局和五市三区劳动保障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有关规定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青岛市劳务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劳务性企业符合自立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自立企业政策。

5、 下岗职工被劳务性企业招用后,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签订的进中心协议同时解除,其在中心剩余时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劳务性企业。下岗职工已自谋职业在社会上从事临时性工作或有收入的劳动的,可将劳动关系转入劳务性企业,由劳务性企业统一管理。下岗职工继续自谋职业,享受劳务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6、 劳务性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可按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金。其中,安置20人,给予5万元扶持金;安置30人给10万元;安置50人给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多安置1人,给予2000元(大龄下岗职工给4000元)扶持金。

劳务性企业申领一次性扶持金,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同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拨。具体办理时应持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 《劳务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4) 与被招用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5) 被招用下岗职工《待岗证》,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 一次性扶持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7、 劳务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保证下岗职工在合同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下岗职工应遵守劳务性企业的规章制度。

8、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从劳务性企业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劳务价格,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管理费用和双方的管理责任。

[参见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15日青保就[1999]4号)]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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