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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要求经济补偿
2018年3月13日  上海劳动律师
案由

申诉人:胡某,男,30岁,湖南某煤矿农民轮换工。

被诉人:湖南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湖南某煤矿矿长。

1995年8月31日,湖南某煤矿与农民轮换工胡某终止劳动合同时,胡某提出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煤矿不同意。胡某于1995年9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法律保护。

调查过程

经查,胡某是湖南某煤矿1990年9月1日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当时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胡某担任井下采煤工。1995年8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按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某煤矿不再同胡某续签劳动合同,胡某对此没有什么异议,只是提出要求某煤矿给予本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某煤矿不同意,在双方协商无效情况下,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胡某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求某煤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其理由充分,要求正当,仲裁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和保护。

调查结果

经给某煤矿做工作和宣讲国家劳动政策,某煤矿改变了认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按规定如数补发胡某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

经验教训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没有涉及到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但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第十七条中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2。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杜绝随意性,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协调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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