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郭晓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时建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在表决前再作五方面修改。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至今国家仅对国有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有规定,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又很难界定,建议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商业秘密不能涵盖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建议增加保密义务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用工需求,如榨糖厂、葡萄酒厂每年只是在收割甘蔗、采摘葡萄期间需要招用大量季节工,这些工人工作两三个月,按照草案上述规定企业就要向其支付三四个月的工资,势必大大增加生产成本,也不合理,建议再作斟酌。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草案四次审议稿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比较多,因此产生的社会危害也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应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