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06年3月起在上海比亚迪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790余元。 2007年6月,李女士怀孕,同年9月初因摔跤发生意外住院治疗10天。主治医生嘱咐李女士需静养保胎,因此,李女士从同年9月起到11月先后休息近两个月,李女士每隔两周持医院开具的 “病假14天”证明到公司办理病假手续,累计42天。 2008年3月,李女士的儿子呱呱落地。
2008年7月休产假期满,李女士到公司上班时被告知静养保胎不是病假,只能作为事假。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女士拿着工资卡、门诊记录、请假条、孩子出生证明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怀孕期间病假被扣除的工资3700余元。
公司认为,李女士保胎静养不是病假,公司不必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李女士每隔两周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至公司处办理病假手续,提供了住院通知单、医药费收据、门诊记录卡及4张病假条存根。妇幼保健医院的门诊记录卡上显示的“休两周”字样,与李女士提供的病假条存根 “休两周”相吻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有关规定,李女士每月工资3790余元,产前假工资应为860余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近两个月的产前假工资总计147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