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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劳动合同效力
2018年5月18日  上海劳动律师
     可撤销的劳动合同主要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及意思表示不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其有无效力是根据享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一方的意志来确定的。假如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则不能否定该劳动合同的效力,从而,该 劳动 合同与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无效的效力,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将 来,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自始无溯及力。但这种溯及效力的否定是否也应适用于劳动者采用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场合呢?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是劳动者恶意招致撤销事由 ,所以劳动者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则没有正当理由予以特别保护该瑕疵劳动合同, 即不存在对民法规定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相关规定加以否定的理由。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 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根据使用者行使撤销权归于无效。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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