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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因公死亡家属抚恤金
2018年6月25日  上海劳动律师
职工是否属于因公死亡职工,该职工虽然和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是在一家私营企业因公死亡,如果其到这家私营企业是你单位的安排,你单位应当承担义务,反之则不承担。
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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