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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随便更改工种
2018年7月13日  上海劳动律师
【案例】
  去年年初山东农民王某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公司招用王某为电焊工,每月工资1000元;王某预交1000元保证金,如因王某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退还保证金,若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公司违约,则应补发王某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公司对王某说,公司不需要那么多电焊工,要他改做木工。王某不同意,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效,4月初,王某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市政工程公司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要求王某改做木工的做法,很明显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在前,蛮横拒绝王某的合理要求在后,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包括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违约赔偿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做出如下裁决:解除市政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如数退还保证金1000元;市政工程公司补发王某停工期间的工资2000元;市政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补偿金3000元。
    


来源: 上海劳动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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